本案中——
■ 一方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班时间为早9点已明确告知过王某,而在王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时间迟于早9点的情形后,公司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王某的工资。
■ 另一方面,王某从考勤记录实际情况来看,每日的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有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且王某每日实际出勤的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
因此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