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说,自己是一名销售员,两个月前,经过他再三努力,做成了一笔大生意。当他拿着合同回到单位时,总经理号召全体职工向他学习。为了庆祝大生意入手,总经理吩咐手下开了香槟、红酒庆祝。高兴之余,他与同事碰杯,不知不觉就喝高了。
总经理见状,特意关照手下把他抬入休息室休息。半夜时分,睡意惺忪的他起身找水喝,在到打水间的楼梯处不慎跌倒,摔断了两根肋骨。 经过医院治疗,他返回家中休息,其间,他想请单位出面申报工伤。可是,单位却断然拒绝。小郭认为,酒是领导让他喝的,而喝酒是接到大单这个工作原因引起的,喝酒地点和摔伤地点均在单位,醉酒后他没有回家,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单位有什么理由不给他申报工伤?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表示,小郭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同情并不能代表法律观点。
就小郭的情况来看,他确实是在用人单位内摔伤的,而摔伤时是不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值得商榷,摔伤的原因是接到大单而喝酒,这个恐怕没有相关性,十分牵强。 假设小郭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摔伤,申报工伤认定也不会通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职工在企业工作,确实应该听从企业的指令,服从企业的安排,但这些指令和安排,都基于合法和安全的基础之上,当企业的指令与法律、社会责任相冲突时,职工不能一味盲从,更不能盲目操作,而应该及时抵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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