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某公司。2019年12月16日,女员工李娜以先兆流产的理由请假。此时,她已怀孕35周5天,也就是8个多月,属于孕晚期。每隔半个月左右,她就按公司规定,提交一次医生证明,申请延长假期。先兆流产有一定风险,不及时调理可能会造成流产、早产等情况。而该在家或医院保胎的李娜,却向航空公司作出“适合飞行承诺”,并乘坐十多小时到美国待产。而且在所有人需要上报行程的特殊时候,她屡次隐瞒在美国的事实。2020年2月9日,李娜告知公司,自己已经生完孩子。
4月27日,她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产假,里面就有她在美国医院生育的单子。等她休完产假回去上了一个多月的班后,公司突然通知她被辞退了,理由是: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赴美事实,使公司统计出现重大错误。
1、去哪里生孩子是她的自由,健康信息和行踪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告诉公司;3、她是承诺“适合飞行”,但不代表她的身体状态适合工作;4、她当时人在美国,又不清楚国内情况,压根不存在隐瞒。因此,她觉得自己没错,要求公司支付2N补偿,总计12万元。公司表示,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除她的。公司《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所以,公司只会支付她上班那个月的工资,多的一分都不给。
一审法院认为,李娜选择赴美待产确实是她的自由,但距离她生产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她明明在美国待产,却让家人去国内的医院代她“就诊”,并“开具医疗证明书”,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欺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且,仲裁委调查清楚,李娜提供的医生证明已经作废。
另外,她虽然人在国外,但通信发达,她能委托同事代为请病假,说明她知晓国内情况,属故意隐瞒。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治疗、休息权理应得到国家法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双重保障。因此,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赔偿金,驳回李娜的诉讼请求。
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制定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有些人却想方设法钻空子:隐孕入职骗产假、产假期间多次请假、产假结束后申请离职……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一个、两个……越来越多人效仿,导致女性的职场路变窄了。一些公司为了防止女职工隐孕入职,设置了一些门槛,比如入职体检增加X光检查项目,这样起码半年内不能备孕。因为个别人的欺骗,用人单位选择“一刀切”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怀孕本来就是一种权利,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女职员尽量不在备孕期间换新工作,怀孕后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应做好员工关怀,做到一个企业该有的责任,法律要求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