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立法会通过了一条非常重磅的法例——港人今后能自主选择生死!
11月20日,立法会三读通过有关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维持生命治疗的预做决定条例草案》。
但这一条例并不是可以在港选择安乐死。
安乐死是主动进行死亡行为,“预设医疗指示”是被动且需要提前进行书面签署的。
该《条例》是让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预先为自己生命末期、无自行决定能力时,做出拒绝治疗的决定。
签署者可预先为3种情况下,是否做心肺复苏及维持生命治疗做出决定,分别是:“罹患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或陷入不可逆转的昏迷”及“患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
签署声明时需由两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
当然了,做出决定之后也是可以反悔的。订立者在有精神能力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口头、书面或销毁形式取消决定。
在法例没通过前,香港整体还是以“能救则救”为主。
根据《医院管理局对维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疗的指引》,只有病人在意识清醒时主动选择或者治疗项目无效时才会放弃治疗。
(图:《医院管理局对维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疗的指引》)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当病人无行为能力时,医生可以不用取得病人的同意提供治疗。
可以说此次立法别具意义,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不过距离具体落地还有一段时间。通过立法后,港府会预留18个月的准备期让医疗机构更新指引及系统,培训前线人员,并向长者、末期病人等目标群组推广。
此消息一经发出就引发了两地的热议。
此举引来了不少内地网友的羡慕,并建议引入内地。
值得一提的是,内地也有类似的做法,叫做“生前预嘱”。
但内地并非全国范围内实施,“生前预嘱”属于地方性法规,2023年1日1日起在深圳实施。
不少网友都为这样的新法例点赞,毕竟能让人有更多的选择,不仅可以选择勇敢地活着,也可以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病人想选择有尊严地死去,但家属不同意的事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这时候没有法律保障自己决定的话,那真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好一点的情况就是,家属从心理上不舍病人离开,但最后双方都受到身心的双重折磨。
之前发生过一名病人甚至雇凶杀己的事例。
差一点的情况就是,家属看重了病人身上有利可图。
在内地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即使知道治疗希望渺茫且病人会承受巨大的痛苦,但家属看重了病人身上每月固定的高额养老金,仍会让病人继续接受治疗。
此外,香港还发生过照顾者不忍患癌家属承受病痛从而将其杀死的事例。
2020年,香港一名电工眼见相识多年的妻子患上了癌症,服用药品的过程之中备受折磨,甚至不能说话。
电工不忍心看妻子受尽折磨,在询问妻子的意见获得同意后,电工就在房间内烧炭。
警方在凌晨接到报案紧急赶到,当时妻子已经躺在睡床上没有了知觉。
电工出示医院发出的文件,表示不用抢救。
但《消防条例》有规定,救护人员必须对病患进行心脏复苏术及其他有关复苏工作即使他们已获出示一份预设医疗指示或非住院病人“不作心肺复苏术”文件。
救护员毕竟有自己的职责所在,继续对妻子进行急救。
妻子在其后送院,最终宣告不治身亡。
电工虽被判误杀罪,但因为案件特殊获得宽大处理,最终判处感化12个月。
可以说如果这件事如果发生在新法例生效之后,这名电工的妻子也可以更加有尊严地死去......
总的来说,新法例通过之后能让个人决定放弃治疗还是积极治疗,无疑给民众赋予了更多的尊严和自主决策的权利!是一项值得称赞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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