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指明七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及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
保安局局长于今日(十二月二十四日)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第6号)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七名分别潜逃美国及澳洲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发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有关详情列于2024年第58号号外公告及第59号号外公告。
该七名潜逃者在海外一直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请拘捕令,并于二○二三年七月三日通缉女子郭凤仪、男子袁弓夷、男子郭荣铿、男子许智峯及男子任建峰,以及于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缉女子许颖婷及女子邵岚。在发出拘捕令后及作出指明前,分别窜逃美国及澳洲的七人一直没有回港自首。
就全部七名有关潜逃者适用的四项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及“撤销特区护照等”。此外,“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及“暂时罢免董事职位”这两项措施,就个别有关潜逃者而适用。
政府发言人强调:“这七名无法无天的通缉犯一直潜藏美国及澳洲,并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请求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制裁’、封锁及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并继续肆意勾结外部势力包庇其恶行,因此有需要采取是次措施以强烈打击有关潜逃行为。在采取措施前,我们已给予七人时间回港接受执法和司法程序,但七人没有珍惜机会,并没有回港自首。”
政府发言人表示:“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向有关潜逃者在网上建立的平台或专页提供资金,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包括成立公司),或投资于或提供资金予该等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市民应该避免与有关潜逃者有任何金钱或财务上的瓜葛。”
特区政府今日亦宣布,将会向今日被指明为潜逃者之一的许智峯展开没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第9(3)(b)(ii)条,警方今日就有关许智峯的通缉令在报章刊登法律程序的通知。律政司稍后会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9(1)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没收令申请,以没收许智峯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
政府发言人指出:“许智峯恶贯满盈,现身负多项刑事控罪。许智峯于二○二○年被控‘藐视立法会’、‘刑事损坏’、‘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不诚实取用电脑’及‘意图使他人受损害、精神受创或恼怒而向他人施用有害物品’等罪行。他于二○二○年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书,以虚假资料欺骗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于保释期间离开香港,假装赴丹麦公务外访,事实上弃保潜逃海外逃避刑事责任。二○二二年,他被裁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监三年六个月。”
政府发言人亦表示:“律政司已于二○二二年向原讼法庭申请并获发出限制令,禁止许智峯、其妻子及母亲从香港特区移离财产,或以任何方式处理他们在香港特区的财产。经调查后,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许智峯曾经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并从中得益,并曾将其部分财产转移妻子及母亲。因此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期没收许智峯的犯罪得益,并防止将之用于进一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发言人强调:“许智峯弃保潜逃海外期间,仍肆无忌惮地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峯涉嫌干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现正为警方悬红的通缉人士。”
“与针对其他犯罪行为得益的没收令一样,这次申请只针对曾经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并从中得益的人,对一般奉公守法的香港居民及在港合法营商的人士毫无影响。”
发言人强调:“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该类行为或活动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区政府有责任依法追究在境外干犯《香港国安法》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
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3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