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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谁吃亏了?

2024-1-8 09:25:41 2028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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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柿成双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1-8 09:25:41 |阅读模式

好柿成双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4-1-8 09:25:41

男子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同居不到一年分手,引发的财产纠纷。判决结果挺有争议,有人说男的套路女方购房资格,有的说判得好,不然骗婚的就更多了,介绍一下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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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周某与林某是情侣,2020年5月,周某出首付款和过户费用,在深圳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7月份,林某到深圳和周某在该套房屋同居。2021年5月,双方分手。周某表示,除了房屋首付款和过户费,他还支付了银行贷款、物业费和家具款,还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这些都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在两人分手,要求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林某不同意,说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赠与已完成,分手不是返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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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男方套路女方购房资格的说法就不成立了。因为男方的诉求不是要这套房,而是要求返还他支付的购房款、贷款等给付女方的资金。关于这些钱的性质,双方都认可是赠与,区别是赠与的理由和条件有争议。男方说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女方说是以共同生活、创业目的的赠与。恋人分手引发的赠与纠纷,法律争议点基本都是赠与有没有附结婚的条件,因为赠与一旦完成不能随意反悔,但如果赠与有附结婚的条件,当不可能结婚时,是可以要回的。本案双方并没有签书面文件约定赠与性质,甚至在聊天过程中也没明说,怎么判断赠与的条件,通常就得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来判断了,不同法官的判断未必一样。


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官,对男方给女方的钱,分不同类别作出认定: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大额固定资产,男方的出资超出正常恋爱赠与的范围,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分手,男方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银行贷款、物业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在房屋内同居生活等事实,法院酌定,上述款项原告承担50%。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且已生效。 a1a58df85d86c77df4b4177100b7ed6a.png
所以,最后还的是钱不是房,钱也不是全部还,银行贷款、物业费、家具款等还一半。大家觉得这个结果谁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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