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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特殊案例分析] 女子欲再婚被儿子起诉,再婚不得继承配偶遗产的遗嘱真...

2024-1-19 13:33:08 204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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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有你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1-19 13:33:08 |阅读模式

我生有你 未绑定微信 楼主

2024-1-19 13:33:08

再婚就不得继承原配偶遗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法院认定这样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相悖无效,我觉得这类遗嘱的效力未必都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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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卢女士在丈夫老王去世多年后,想和同小区的老张再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小王不同意,但卢女士坚持要再婚,然后小王表示再婚可以,但要把房留下。
小王说的房是指老王留下的4层小楼,按老王生前的遗嘱:其名下一幢房子共四层,由儿子小王和妻子卢女士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条件是卢女士不得再婚,如果再婚即表示放弃继承,该财产由小王继承;同样小王将来要赡养卢女士,如不赡养,则不得继承属于他的那两层房子。大家觉得这遗嘱有效吗?
d203aaf8f3b540d9572f02a062f63d95.png 涉及已婚人士的遗嘱,先搞清楚一个问题,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老王只能处置一半,换句话说,如果是共同财产卢女士本来就有两层,根本不用通过遗嘱继承,也不用谈再婚对房产归属的影响了。不过,报道说卢女士结婚后搬到老王的四层小楼里,所以这房子应该是老王个人财产,那他就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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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份遗嘱有效吗?报道说法院不认可这遗嘱,理由是“遗嘱中与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相悖部分,不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所谓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是指遗嘱限制了卢女士的婚姻自由。 5e703c39122265e1bb9f8e7efca4620e.jpeg
但我觉得这种认定未必是正确的,仔细想想,老王的目的真的是限制卢女士再婚吗?我认为未必!他的目的应该是既保证小王赡养卢女士,又想最终让房子归小王,不被外人拿走。老王的遗嘱分别给卢女士和小王设定了不得继承房产的条件,卢女士是再婚不能继承房产,小王是不赡养卢女士不得继承房产。从常理上讲,如果卢女士不再婚,等她去世后,她从老王那继承得到的房产,最终会由小王继承。但如果她再婚,且先于再婚对象去世,又没有遗嘱,这房子再婚对象就也有继承权了。甚至不排除某些老人再婚后,立遗嘱把遗产给再婚配偶的。老王应该是基于这些考虑,才在遗嘱中说卢女士如再婚,房子都归小王。换句话说,卢女士再婚老王并不想限制,但如果卢女士再婚,那份房产得确保给小王,这是老王立这个遗嘱的目的。这个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吗?
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确实既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但在保证子女赡养在世配偶的情况下,要求他(她)再婚前把继承的房产先给双方的子女,大家觉得这种想法是陋习吗?站在公众的角度,违背公序良俗吗?不知道公众对此怎么看?

当然,必须强调一个现实,这类遗嘱目前法院基本都是认定无效。所以,如果类似想法的老人,一定不要这样立遗嘱。同样的目的,可以考虑换个思路:立遗嘱把遗产给子女但附上两个条件,一是子女要履行对在世配偶的赡养义务,二是要保证在世配偶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子女不遵守这两个条件,不能按遗嘱继承。这样立遗嘱是合法的,而且在世配偶的权益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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