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问我要钱 问我要钱逼急了 我就才能又想这种办法 填前面的窟窿
车辆离奇失踪租车人“人间蒸发”
2023年5月底,江苏省苏州市,某租车公司的一辆车已经过了还车日期近两周,租车人却始终未归还,车辆GPS信号也消失不见。接下来几天,陆续有两辆车也出现了相同的情况。
租车公司发觉情况不妙后迅速报警,好在使用租车App需要实名注册,系统可以显示三名租车人信息。民警围绕这三个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发现了蹊跷的地方。
三个租车人分别是李某雨、李某峰和朱某。经警方查明,李某峰和朱某是夫妻俩,李某雨是两人的儿子。但是,只有儿子李某雨的驾驶证信息是真实的,其父母在租车系统里的驾驶证截图皆是伪造的。
随后,民警针对李某雨展开信息检索,发现李某雨涉及到多个报警的警情,报警内容均是与租车公司或者是汽车类的纠纷,还被列为了追逃人员。
2023年9月,李某雨在河南郑州落网,被押解回了苏州。李某雨虽已到案,但是他辩解称自己不是故意不还车,没动过车内的GPS,车也忘记停在哪里了。
然而,民警调取到车辆GPS离线前定位的地点往往是一些典当公司的地址。
警方梳理查明,2023年4月1日,李某雨以自己的名义在租车公司租下了一辆白色的朗逸。租到车后,他将车辆的GPS定位系统拆除,紧接着第二天4月2日,李某雨就找到朋友阿标(化名),将这辆车抵押给他,获取了4万元。
随后,他又从租车公司那里租来一辆帕萨特和一辆奥迪。和上次不同的是,这次他伪造了父母的机动车驾驶证截图,并用父母的手机注册账号租车。
接着,李某雨如法炮制,2023年4月14日,将租来的帕萨特开回老家安徽阜阳,转手典当给阿达(化名),借取了5万元。
2023年5月10日,李某雨又找到朋友阿伟(化名),将奥迪车抵押了出去。阿伟认识李某雨,出于信任就转给了他10万元。
事后,阿伟才发现李某雨提供的行驶证有伪造痕迹,觉得事有蹊跷,尝试联系李某雨见面,在微信质问李某雨,可是在5月21日后却再也联系不上他。
调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警方深挖线索,最终确认了三辆涉案车辆的具体地址。其中两辆在苏州某区地下停车场,另一辆则在安徽阜阳,民警依法将其全部扣押。
在和典当公司交涉过程中,李某雨都声称车是父亲李某峰的,还拿出他父亲手拿委托书的照片,转钱的时候也要求典当公司直接转到李某峰的账上。
民警找到李某峰夫妻俩,李某峰告诉民警,他们对这些事并不知情。近几年,李某峰查出患有癌症,精力一直放在治病上。儿子之前用过夫妻俩的身份证,也用手机给他们做过人脸识别,但是只说用手机刷一下脸,别的就没有多说。
李某雨解释,为了多租车,他伪造了父母的机动车驾驶证截图,并用父母的账号租车。父亲的身份证被自己拿来办了银行卡,然后让典当公司打钱到父亲的账户里,实际是自己在用。再后来,他又伪造了父亲手拿委托书的照片。
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李某雨在被捕的前几天,也就是2023年9月8日,还欺骗了自己的女友。
他跟女友说感觉自己快要被抓了,让女友租个车,一起回趟老家。实际却是因为有典当公司找上他,让他还钱,但李某雨身无分文,于是将算盘打到了女友身上。他故技重施,在安徽,把租来的车抵押给了别人,获利两万元。
“老总”深陷谎言之网难自拔
此前,李某雨对外塑造了一个光鲜亮丽的“老总”形象,一些朋友信以为真。实际上他这几年连工作都没有,之前开店倒闭,后来做生意赔钱被告,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家里急需用钱,他征信不良,无法正规借款,于是走上了诈骗之路。
后来李某雨疯狂租车,打着租车的幌子,花点小钱从租车公司租车,然后抵押给他人,套取大额现金。
李某雨声称这些钱是给父亲看病的,他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家庭。然而民警调查发现,李某雨骗来的钱有相当一部分是被他自己挥霍使用掉了。现在他面临牢狱之灾,留给家人的只有更大的负债和伤痛。
到案后,李某雨一直辩解称,他有钱会去赎回车辆,但是经过调查,他并没有偿还能力,只能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窟窿却越填越大。
这样不断行骗,李某雨说他也觉得很累。说过的谎织成了一张无形的网,不知不觉就已经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目前警方查实李某雨租了十几辆车,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李某雨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
普法时间
Q1:本案中,李某雨是涉嫌合同诈骗被捕了,为什么是涉嫌合同诈骗,而不是诈骗呢?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呢?
A1: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去骗取对方的财物的一种行为。合同诈骗它其实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这里的“合同”这个词,其实代表的是一种市场秩序。它和诈骗罪有一样的地方,就是都要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然后在这个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交付财物。那么合同诈骗罪它又特殊在什么地方呢?
合同诈骗罪不仅要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且这个错误认识,必须是在这个合同的范畴之内所产生的欺骗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认识,这是它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在适用的时候是优先适用特殊法。也就是说在满足普通的诈骗罪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扰乱了我们的市场秩序,因此最终我们按照特殊法,也就是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Q2:李某雨在租车的时候,还伪造了一些证件,这个法律上会怎样处罚呢?
A2:李某雨还有一个伪造证件的行为,那这里就有一个疑问,为什么最终定的是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李某雨伪造证件的行为,事实上他确实是构成了这样一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他这个伪造证件的行为其实是为合同诈骗去服务的。也就是说李某雨是为了进行合同诈骗而去伪造证件,一个是他的目的一个是他的手段,这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牵连关系。他虽然有两个行为,也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最终我们只是择一重罪论处,也就是最终以合同诈骗罪来论处。
Q3:车是租车公司的,李某雨把它又抵押给了别人,这辆车追回来之后,车的归属应该怎么解决呢?
A3:从司法实践来看,车是应该还给租车公司的,因为它是赃物,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它的财产所有权,理应是还给租车公司。而他后来所谓的借款行为,其实是他的赃物处置的行为。因此,借给他钱的抵押权人,有权去找他(李某雨)返还抵押金,也就是要求他退赔他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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