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强迫我出钱 这是不可能的 我随他怎么养 但养老院的钱 我一分不出、一厘不给
杨启兰是江苏省金湖县一个82岁的老人。自从十年前丈夫去世后,她大部分时间和她的小儿子董建银生活在一起,日子过得朴实但安稳。
不料,三年前,杨启兰患上了阿尔兹海默病,脾气开始变得暴躁。董建银担心母亲闹事,就将母亲带回乡下老家。在乡下,董建银必须时刻照看着母亲,防止她发生意外,因此耽误了自己的工作。为了赚钱养家,董建银决定将母亲送至金湖县的一家养老院。
然而,董建银仅支付了头一个月2400元的寄养费用,之后,杨启兰一直在养老院住着,但董建银再也没交过钱。
杨启兰有5个子女。据董建银说,是因为哥哥姐姐不来照顾母亲,导致他的负担过大,才不得已把母亲送到养老院。况且,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哥哥姐姐也需要支付寄养费用。
董建银的话让他的3个姐姐既气愤又委屈。三姐董建华表示,母亲患病后,为了减轻小弟的负担,姐妹3人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去对方家里把母亲接来轮流照顾。
大姐董建平也解释道,小弟把母亲带回乡下后,是由于交通不便,三姐妹的身体也都不好,这才减少了看望照顾母亲的次数。
令三姐妹伤心的是,如今的杨启兰除了小儿子,谁都不认识,想要去照顾她的女儿也会遭到她的排斥。因此,董建银所说的不照顾母亲完全是子虚乌有。
对于寄养费一事,三姐妹认为,如果她们事先得知小弟有把母亲送到养老院的意愿,她们愿意出钱。可事实是小弟未和她们商量就将母亲送到了养老院,如今又要求她们支付费用,她们不同意。
是否承担寄养费兄弟二人各持己见
除了3个姐姐,董建银的哥哥董建忠对小弟将母亲送到养老院的事也不知情。董建忠认为,他并非不愿意赡养母亲,而是本就不该支付母亲的寄养费,因为他和董建银之间曾对老人赡养问题进行过明确分工。
2014年,董家姐弟的父亲过世,家中还有年迈的祖母和母亲杨启兰。按照当地的风俗,出嫁的女儿不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董建忠和董建银就两个老人的晚年生活安排签订了一个协议,即董建忠负责赡养祖母,董建银负责赡养母亲,老人的生养病老和丧葬费用全部由负责人承担。
董建忠回忆,当年自己为了服侍祖母,停掉了在上海的生意。祖母百岁时为其风光祝寿,祖母的葬礼他也认真筹办。整个过程中,董建忠没有要小弟一分钱。所以,董建忠认为,既然把母亲送去养老院的决定是小弟私自做的,母亲入住养老院的商业合同也是小弟签的,自己是不可能出钱的。
可董建银却觉得,自己也有按照协议要求承担母亲日常花销等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子女没有照顾母亲的义务。所以,他主动交了自己那部分的寄养费,剩下的应该由哥哥姐姐来补齐。子女赡养父母义务不容推却姐弟五人补齐费用合法合情
就在董家姐弟为了寄养费之事僵持不下时,养老院的负责人也感到十分为难。一方面,他们不能把杨启兰撵出去,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愿意继续为董家姐弟之间的争执承担损失。
2023年2月,在杨启兰老人入住养老院8个月后,养老院将其和儿子董建银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拖欠的寄养费16800元,并要求杨启兰的其他四名子女对这笔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3年3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是小弟董建银和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但是其他几个子女对于寄养费仍然有支付义务。
因此,尽管当地风俗不要求出嫁的女儿赡养父母,以及董建忠和董建银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姐妹三人和董建忠仍然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支付母亲在养老院的寄养费用。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杨启兰、董建银向原告支付寄养费16800元,被告董建忠等四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董建银出面,将此前拖欠的寄养费全部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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