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家庭的员工与女同事工作场所接吻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对此,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那么,公司开人合法吗?▼ 有家庭的男女同事 工作场所接吻 7名员工联名上书举报 刘某超是某制药公司员工。
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表述主要内容是刘某超、陈某娟由于办公室恋情,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致使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特此联名上书。
并列出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止亲密、接吻等不雅行为。
2020年10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75元。仲裁委未支持。仲裁阶段公司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有接吻的不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刘某超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刘某超与公司另一员工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下事实:
<section]
刘某超与公司另一员工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下事实:
<section]■ 公司网球微信群微信名“刘某超”在2020年3月12日发出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等。
■ 2020年3月25日,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我作为妻子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
■ 2020年5月25日,刘某超向其领导请假,内容为“我很爱这份工作,稍过两天,我就回来”等言论。
■ 2020年8月,同事劝阻陈某娟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
■ 2020年10月,同事刘某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接吻的不雅行为,因此为此事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书写联名书,要求公司领导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理。 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所与陈某娟接吻。刘某超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 劳动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大湾网的观点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