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进入施行阶段。新职教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这表明国家对职业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方面的高度重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以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主要向德国学习。
德国职业教育已经享誉国际社会多年,其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被称为“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有统计显示,2008—2018年,我国通过各种渠道派到德国考察双元制的人数超过20万,相当于每天有60多人在德国考察学习职业教育,这种学习的热情和力度不可谓不大。客观来看,这些年我们从德国职业教育那里确实学到了不少,比如双元制概念、行动导向课程理念等。
但是,学习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德国的职业教育和双元制有其特定的发展历史和国情。一是德国职业教育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土壤。事实上,德国职业教育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基础,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德国社会对职业教育的热情和尊重一直很高,不存在严重的职业歧视以及对职业教育的歧视。德国双元制的根本和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学校。
二是德国职业教育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发展很好,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核心,德国职业教育具有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较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德国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发展较为成熟。德国行业协会作为德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德国手工业协会(HWK)、德国工商业协会(IHK)等,在德国职业教育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教育质量监督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上三点,中德之间显然存在着明显不同。因此,在借鉴学习国外先进职业教育经验时,我们必须基于国情,与本国实际相结合,不是照抄照搬,而是有选择地学习。那么,关于职业教育,我们该向德国学什么呢?
一是学习工匠精神。德国的工匠精神,一曰认真,一曰规则。这与我国新职教法第四条所提倡的培育三种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内涵是一致的,这也是技能型社会建设的社会根基。如何做到认真而不僵化、遵守规则而不必担心遭遇不公,这是职业教育应该努力的方向。
二是学习行业组织。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与行业组织密切相关。在德国,政府、学校、企业都离不开行业组织,这是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重要的社会根基。但这其实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需要下大力气培育、发展、完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协同育人的社会效果。
三是学习协作精神。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不可谓不复杂,既有联邦政府,又有各州政府和行业协会,还有各产业经济部门及联邦职业教育所等。但是,德国职业教育通过联邦职业教育法,让各个责任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实现协同运作,共同致力于技术技能人才培育,从而造就德国制造业世界一流的品质和声誉。新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作出了重要规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叫什么名称,“有效统筹”四个字是关键,全国职业教育一盘棋,才会有最优化的社会实践效果。
我们在向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立足国情,服务实践,辩证借鉴,主动扬弃,才能有益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更好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 (作者系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二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教师报》2022年06月15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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