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摸鱼,其实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打工人总不可能每分每秒都专注于工作,这不符合人类的生理机制。 适当“带薪如厕”、“摸鱼冲浪”,其实也是一种状态调整,能为工作添足马力。 但有个别打工人,仗着《劳动保护法》,咬定企业不会随意开人。 肆无忌惮地摸鱼,甚至做出一些荒诞恶心的事情来……
近日,上海徐汇一则劳动纠纷引起了4.1亿网友的围观。 现年41岁的男子杨某本来有一份令人艳羡的工作。 他从2013年开始在一家金融公司从事会员管理的职务,月薪高达1.7万元。 这份工作虽然有一定的能力门槛,但熟练了以后,工作饱和度很低。 当然,最初杨某也是尽职尽责、拼尽全力,给领导留下了挺好的印象。 但随着工龄的增长,他慢慢地变成了公司的“老油条”。 能少干活就少干活,能推给别人就推给别人。 上班总在摸鱼,钻公司管理的空子。 后来竟然发展到上班看“不雅视频”、逛“不良网站”的地步。 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20年2月,杨某翻墙下载不雅视频、浏览诸多不良网站,导致公司网络崩溃。 领导检查各电脑访问情况,终于发现了杨某的丑事。 在问责会上,杨某承认了自己上班看“不良内容”的行为,并答应领导写一篇检讨:《个人思想认识》。 在检讨中,杨某承认自己犯错,并承诺改正。 但后续领导在研究后决定,杨某严重违纪、道德败坏,将其开除处理。
一般人,自己做了错事,还是如此丑事,被开除也就认了。 杨某却脸皮奇厚。 他竟然恶人先告状,将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当然,杨某自己也明白,此案的关键正在于: 他到底有没有在上班期间浏览不良网站。 于是,他自辩称自己并没有浏览不良网站,而是电脑中毒或遭他人擅自操作。 甚至对法官大言不惭地说: “完全没有做过的事,这对我来讲是一项莫须有的罪名。” 好在企业那边也留了后手,杨某当时与领导在办公室里的谈话,被监控清晰记录。 加上杨某曾经亲手写的检讨、电脑里数千条的不良浏览记录、下载记录。 事情已经清晰明了,就是杨某贼喊捉贼!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求,判公司无责。 但杨某关于剩余年假折算的需求,法院予以支持,共计7900元。 对此案,网友们的评论五花八门。 有人羡慕杨某的高薪工作,吐槽他不懂珍惜。 也有人希望严惩这类癖好猥琐的职场混子。 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还有一点我要补充一下: 《劳动保护法》保护的是本分、守己的打工人、劳动者。 而不是道德败坏、投机取巧的混子。 奉劝跟杨某有类似行为的人,不要试图钻空子、投机取巧,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于我们本分打工的人来说,更应该了解的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单位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人,什么情况下属于违规开人呢? 根据《劳动法》,我帮大家总结了几点关键: 一、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N) 2、因员工患病、培训后无法胜任等非过失性问题,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N+1) 3、劳动合同期满的;(赔偿N) 4、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赔偿N+1) 5、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或解散等情况的。(赔偿N+1)
二、无需支付赔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单位损失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责的; 5、劳动者开始享受退休待遇的。
可见,上文的杨某,正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被无赔偿金强制开除,是合法的。 三、常见的企业违法解约行为: 1、员工重病治疗期,企业强制解约,违法! 2、以“末位淘汰制”为由,强制解聘员工,违法! 3、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内被强制辞退,违法! 4、试用期内随意辞退、不支付赔偿金,违法!
其它我们在新闻上听到的: 员工父亲去世请假八天被辞退; 上班睡觉(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被辞退; 拒绝打扫卫生(工作范畴以外)被公司辞退; 拒绝周末加班被辞退等情况。 均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者,我们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仲裁没有满意结果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后,希望每一个认真工作的打工人,都能劳有所得。 既不做投机取巧的混子,也不做任人宰割的韭菜! 文章来源于 她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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